嘉财政〔2016〕390号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我局参考省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现将标准明确如下。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配备数量:台式计算机按在编人数的100%配备,考虑到市政府公文处理、纪检、保密、财务等岗位的特殊性,一级预算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配1-5台,二级预算单位可增配1-2台。便携式计算机根据单位工作性质,一级预算单位按在编人数20%以内配备,二级预算单位按在编人数10%以内配备。
配备标准:办公用台式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5000元以内,笔记本电脑单台标准控制在6000元以内。
(二)办公通用软件
配备数量:政府机关单位每台计算机配置一个操作系统软件授权(许可)、一个办公软件授权(许可)、一个防病毒软件授权(许可)。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等方式配置的,应低于上述标准。
配备标准:在采购计算机硬件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不单独计算,并入计算机硬件价格,统一按照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办公软件实行价格上限控制,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600元。确有特殊工作需要的,经审批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1400元。防病毒软件实行价格上限控制,服务器端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1400元(含一年服务费);客户端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100元(含一年服务费)。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办公软件和防病毒软件。
(三)打印机
配备数量:普通激光打印机或针式打印机按在编人数50%配置(或每间办公室一台配置),工作组激光打印机按在编人数15%配置。
配备标准:普通激光单面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1350元以内;针式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2000元以内;工作组激光打印机A4双面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2500元以内;工作组激光打印机A3幅面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8000元以内。
(四)复印机
以独立单位为准,10-50人(含50人)的单位可配复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0000元以内;50-100人(含100人)的单位可配复印机2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0000元以内;100-200人(含200人)的单位可配复印机2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200人以上单位可配复印机3台,其中一台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标准控制在24000元以内,其余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
(五)油印机
在编人员200人以上的单位可配油印机1台,根据实际需要单台标准控制在35000元以内。
(六)其他设备
投影仪、电冰箱、摄像机等,原则上不予配置,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视情况配置。
扫描仪:按在编人数5%-30%配置一台,单台标准控制在900元以内,专业扫描仪应严格控制。
碎纸机:按在编人数10%配备,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800元以内。
传真机:按在编人数10%配备,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1800元以内。
多功能一体机:单位如配置多功能一体机的,则视同配备相应数量的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应相应减少上述三类设备的配置数量。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2500元以内。
投影仪: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7000元以内;使用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11000元;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16000元。投影仪按单位实际需要配置,每单位限配1台。
电视机:32英寸以下的,单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32英寸以上,42英寸以下的,单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46至47英寸的,单台价格不超过5000元;50英寸以上的,单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
影碟机单台价格不超过800元。
电冰箱单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
饮水机单台价格不超过250元。
摄像机单台价格不超过5000元,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的,经审批确定,每单位限配1台。
照相机单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的,经审批确定,单台价格控制在10000元以内。
(七)计算机网络设备类的配备标准
根据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配置标准,或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确定配置标准。
以上设备,属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在6年以上;属家电类的,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各种配件已包含在单台价格之内,不另行安排经费。
二、办公家具、空调的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人均不超过12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等。
2.科级干部办公室
按照人均不超过65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会客椅等。
3.工作人员办公室
按照人均不超过3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会客椅等。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超过300元配备,会议椅每把最高限价400元,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三)单体空调
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会议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要求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能效标准。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每台不超过25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的,可配置2匹挂/柜机1台,每台不超过4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可配置3匹柜机1台, 每台不超过7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得配置分体空调。
上述标准均不包含学校教育装备。学校教育装备按照市教育装备配置标准执行。
以上设备,家具类的,使用年限应在15年以上;空调类的,使用年限应在12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三、办公及电子设备定额标准
(一)办公及电子设备定额内容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一体机、复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正版办公软件,共13个类别。
(二)定额标准
市级行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办公及电子设备定额标准为:在编人员在200人以上的,人均定额标准为1250元;在编人员在50-200人的,人均定额标准为1350元;在编人员在50人以下的,人均定额标准为1500元。
市级事业单位办公及电子设备定额标准为1100元。
四、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一)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元/平方米。
外窗:塑钢窗250元/平方米。
卫生间、茶水间:800元/平方米。墙、地面均面砖饰面。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600元/平方米。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二)办公室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长度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三)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包括80平方米)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四)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低于5年的,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办公用房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0号)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的通知》(嘉财政〔2015〕39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