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
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保障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处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六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治理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完善房产管理体制和优化资源配置,保障集中财力办大事,全面支持我市首位战略“12410”决策部署,推进“百年百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工作,确保各类处置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分类推进、优化配置。综合考虑行政事业单位履职需要、城市有机更新等实际,分类采取不同形式推进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有序实施,确保稳定。针对不同房产类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妥善处理处置过程中各类问题。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12月底,基本建立房产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和经营性房产“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经营运作、统一收益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和规范管理。
二、处置范围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包括办公用房、经营性房产、住宅等各类房产。
三、主要任务
(一)处置方式
根据房产全面清查现状,从有利于国有房产规范管理、有利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房产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城市有机更新计划顺利实施等实际出发,按照“保留一批、划转一批、下放一批、核销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分类处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益。
1.保留一批。行政事业单位履职所需办公用房予以保留,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权属统一登记在市机关事务中心,实行统一规划、配置、处置、监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场馆、交通、水利等具有特定用途的房产保留登记在原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保留房产原则上用于履职办公需要,规范房产出租出借行为。
2.划转一批。凡属不需保留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通过出租经营可充分发挥资源最大效益的房产,可转变为经营性用途,无偿划转国资公司,由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以市场化运营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住宅原则上应划转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对划入的房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3.下放一批。对基层有实际需求和因体制调整等因素需下放的房产,可采取划转或委托管理等方式下放区、镇(街道)。
4.核销一批。对已拆除但资产账未核销或权证未注销的房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核销,确保房产账实相符、证实相符。
(二)实施步骤
1.制定房产处置清单(2020年7月底前)
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处置的总体要求,研究提出本部门(单位)房产分类处置方案,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汇总制定房产分类处置清单。
2.解决房产处置障碍(2020年10月底前)
(1)开展权属登记。成立权证办理工作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牵头,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档案馆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按照“尊重历史、流程最简、材料最简”的原则,制定权证办理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落实各部门(单位)权证办理工作主体责任。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房产权证办理清单,制定集中分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变更的具体计划,开辟绿色通道,抓紧推进权证办理工作,为房产分类处置创造条件。
(2)抓紧腾退房产。成立房产腾退工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集中推进房产占用腾退回收工作,重点实施住宅腾退攻坚,落实各部门(单位)腾退回收主体责任。制定腾退清单、回收时限,建立腾退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于确实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腾退的房产,部门(单位)需作出详细情况说明和提出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实施房产分类处置(2020年12月底前)
(1)对保留使用的房产,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部门配合办理,9月底前完成。划转前已出租的部分办公用房,实行带租划转,由划入方与原租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对划转国资公司的房产,由市财政局牵头,部门和国资公司配合办理,12月底前完成。划转前已出租的经营性房产,实行带租划转,由划入方与原租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3)对下放管理的房产,由市财政局牵头,区政府及下属镇(街道)配合办理,12月底前完成。
(4)对需核销的房产,由市财政局牵头,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核销,9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担当作为,全面落实责任,高质量完成房产分类处置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和不负责任等因素影响分类处置工作进度、擅自处置房产及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纳入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