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鉴定;资产管理处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嘉兴市财政部门规定权限和要求进行报批与处置。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处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不得擅自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