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嘉兴南湖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党群、行政部门和直(附)属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单位的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面积标准是办公用房使用安排的上限,使用单位须在核定总面积内合理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用房不得超过相应职级的核定标准,其他各级各类人员不应超过核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使用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五条 学校党群、行政部门和直(附)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教职工办公室、服务及辅助用房和专项业务用房。具体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如下:
1.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按各单位在编在岗人数和行政级别核定用房定额面积。各级别核定面积上限标准如下:
行政职级 |
校级正职 |
校级副职 |
正处级 |
副处级 |
其他人员 |
定额面积(m 2) |
42 |
30 |
24 |
18 |
9 |
2.服务及辅助用房,包括各部门资料(档案)用房、交流用房、临聘人员用房等。编制数 10 人及以上单位(部门)按 15 平方米核定,编制 10 人以下的单位(部门)按 10 平方米核定。
3.专项业务用房,如财务报销大厅、教务服务大厅等部门业务工作需要或者是上级部门有要求的业务用房,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结合学校房产实际情况安排。在专项业务用房内办公的人员不再另行核定办公用房。
4.面向全校的服务用房(会议室、报告厅等)由学校统筹考虑,不在各单位(部门)的核定面积内。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以及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交流接待室、谈话室等服务及辅助用房。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面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标准,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要求和学校实际房产情况,确定相关用房使用面积上限标准。
1.办公用房
(1) 院系党政(团)人员办公室:正处级上限标准 24 平方米,副处级上限标准 18 平方米,其他人员 9 平方米。
(2) 教师办公室:正高级职称人员或杰出人才上限标准 18 平方米,其他教师 6 平方米。
(3) 实验人员办公室在实验用房中安排(上限标准参照院系党政(团)人员办公室标准),不再另行核定面积。
2.服务及辅助用房
服务及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教研室、交流接待室、谈话室等。服务及辅助用房面积标准如下:学生规模在 1000 人及以下的学院,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其中会议室面积一般不超过 50 平方米);学生规模在 1000 人以上 2000 人及以下学院,面积不超过 130 平方米(其中会议室面积一般不超过 65 平方米);学生规模在 2000 人以上的学院,服务及辅助用房面积适当增加,但最大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其中会议室面积一般不超过 80 平方米)。
3.学院机动用房
按学生规模,学院机动用房面积标准如下:
学生规模数 |
≤1000 |
1001~2000 |
>2000 |
定额面积(m2) |
50 K |
80 K |
100 K |
K 为调整系数,K=0.5-2 之间,一般 K 值为 1,学校可根据全校用房资源情况调整 K 值。
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分配用房时,充分考虑师生办公、教学、教学科研交流与研讨、会议、谈话以及人才引进规划、学科团队用房等需要,在核定总面积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空间。
第三章 配置要求
第七条 校领导及各单位(部门)正职、正高级人才和杰出人才可设单独办公室;部门副职及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单独设办公室,在各级各类人员上限标准内提供共享办公空间。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部门)可用房产的现状,合理安排场地和空间布局。
第八条 所有教职工办公室只能安排一处,不能在学校内拥有多处办公用房,如确需多处办公的,须征得业务主管校领导和国有资产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经学校批准,且合计用房总面积不能超过相应职级用房标准上限。
第九条 按照学校空间布局和目前学校办公场所现状,办公室的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1.学校行政楼内的办公室安排
(1) 校领导办公室每人一间;
(2) 部门正职领导办公室每人一间,部门副职办公室原则上两人一间;
(3) 其他人员一般三人及以上一间。
2.学校行政楼外的党群、行政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办公室安排,根据房产实际状况,参照行政楼办公室安排原则执行。
3.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室安排
(1) 学院正职领导办公室每人一间;
(2) 学院副职领导办公室原则上两人一间;
(3) 其他非教师人员一般三人及以上一间;
(4) 正高级职称人员或杰出人才可设单独办公室;
(5) 其他教师一般按专业或学科,结合各单位用房状况安排共用共享办公空间。
第四章 管理要求及其他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办公用房台账,包括楼栋名、办公室房号、使用面积、使用人姓名和职务等,务必确保账实相符。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未在人事部门备案的聘用人员)、学生助理等非编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不能分摊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后应及时退出办公用房,所在单位(部门)应根据离任干部新的工作岗位按规定重新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办理退休或调离后需及时退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办公用房内的套间、会议室、资料室、洗手间、工作间、墙内柜、封闭阳台等空间的面积统一计入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五条 在动态监管中发现确需整改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的先后顺序进行整改。即按“多动人,少动房”的原则,优先采取调换或合用方式,确实无法通过调换或合用方式整改的,经学校同意后可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工程改造方案应简易、合理、厉行节约,不得直接隔断封死了事,防止造成新的浪费。已经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