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学校拥有产权或依法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依法办理、完善公用房权属登记,对公用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两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公用房的统筹配置、分类管理、定额核算、绩效评价工作,促进公用房资源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公用房的制度建设、统筹规划、配置方案、管理监督等重要问题,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是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牵头论证公用房使用规划、调配计划和报废处置;负责公用房权属和实物信息管理;执行上级和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公用房配置方案,并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公用房管理;负责对公用房的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监管,牵头进行公用房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各部门及直(附)属单位作为公用房使用和管理部门,是公用房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归口管理和使用范围内公用房的合理规划、内部调配和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公用房管理,确保公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主要负责人是公用房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用房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和每间房屋的详细使用情况均须报后勤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和总体办学空间情况,逐步建立公用房资源成本核算机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用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教学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生活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用房以及发展和科研周转用房等七类。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群、行政部门和直(附)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和服务及辅助用房。该类用房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规定,遵循 “严格标准、集中办公”的原则,按各单位实际在编人数核算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各单位在定额范围内按标准规划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和按二级单位建制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使用的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以及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交流接待室、谈话室等服务及辅助用房。
学校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单位用房需求。教学科研单位在分配用房时,要充分考虑师生教学、科研交流研讨等需要,倡导为杰出人才、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独立工作空间,为其他教师提供共享工作空间的配置原则。
第十四条 公共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教室和实验室(包括公共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该类用房遵循“优先保障、定向使用”的原则。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要求核定总面积,由教务工作部按照全校教学和实验工作量,结合人才培养要求,与各学院(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该类用房由教务工作部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师生学习、工作、活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体育馆(体育场及附属用房)、信息技术中心、教职工活动用房、学生活动用房和会场(含会堂、报告厅)等,该类用房遵循“合理配置、开放共享”的原则。学校统筹各相关部门对其进一步合理规划。其中校级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等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体育馆(体育场及附属用房)由体育与军训部归口管理;学生活动用房由学生工作部归口管理。未经批准,管理和使用单位不能改变用途。经学校批准,完成公共服务任务之外,从事对外服务等其他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收取资源使用费。
公共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配置按照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生活提供保障的公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消防、人防及水电暖等服务设施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等。遵循“按需配置、专房专用”的原则。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
2 号)要求合理规划该类用房面积。该类用房由后勤保障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商业用房,是指学校企业用房以及确不适合教学科研,经学校统一规划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遵循“参照市场、规范有偿”的原则,收取资源使用费。产业商业用房由学校统筹,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为非经营用房。
第十八条 发展和科研周转用房,是指为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预留的公用房、为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和高端人才的引进等配置的科研用房。遵循“协议进出、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公用房配置调整过程中,逐步按需回归建筑原设计功能,并按事业发展规划配置公用房。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核定。核定总面积是办公用房使用安排的上限,使用单位应在核定总面积内合理使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和服务及辅助用房,其中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标准按照行政办公室用房规定执行,教师办公室和服务及辅助用房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
2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空间确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教学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生活保障用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标准,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要求和学校实际空间进行规划配置。
第二十三条 所有楼宇的屋面、楼道、通道出入口、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及楼宇周边空地,属学校公共空间,严禁擅自占用。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的同时,须将使用的公用房退回各单位。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房屋产权及公用房使用、处置等内容的合同需经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腾退公用房时须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相关资产信息进行变更或办理处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须加强房屋维护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项目。经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在实施中须保持原有建筑结构不变和各类安全通道畅通,确保安全、消防等各项设施完整。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房间编号,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报后勤保障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用房出租、转租、转借、抵押,不得为外单位(个人)提供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单位之间相互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用房使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各类公用房管理细则,推进公用房信息化建设。房屋使用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调整更新,确保房屋管理系统信息与实际相符。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建立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账目,及时、妥善地办理维修项目的资产增值和拆除项目的资产下账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类公用房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属于教学科研单位用房的,由所在单位调整使用或交回学校,其他用房由学校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用房使用和管理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学校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收回相关公用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学校设立公用房违规使用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一) 违反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的;
(二) 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入股、担保、抵押公用房的;
(三)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改变用途或结构形式的;(四)使用公用房长期存放废旧家具、设备的;
(五) 未按要求对公用房闲置问题进行整改的;
(六) 未按要求及时腾退公用房的;
(七) 擅自占用消防及人防设施用房的;
(八)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楼宇屋面、楼道、通道出入口、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及楼宇周边空地等公共空间的;
(九) 动态监管中发现应及时纠正的其他违反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类用房实施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