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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11-17 来源:

嘉财资〔2020377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局修订了《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20116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嘉财政〔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社团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市国资委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入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换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按照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对需处置的资产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提交处置申请和有关资料。

(二)部门审核。根据资产处置权限,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事项。

  (三)实物处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单位办理实物资产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捐赠或置换的,双方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2.资产出售的,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或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的,应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或资产价值总额未达规定数额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交易。

3.资产报废的,应采取询价方式或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采取询价方式的,应向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询价,并形成询价记录,择高处置。对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应先采取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无法公开处置或公开处置未果的,再由具有机动车辆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对放射性、有毒、保密以及军用、警用等有特殊处理要求的资产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

(四)收入上缴。单位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财政部门。

(五)下达批复。实物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将相关合同、协议、处置收入上缴凭证等能证明处置结果的材料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据此批复资产处置事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单位应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财务处理。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七条 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需要评估的,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八条 单位在“资产云”中申请资产处置时,除提交能够证明处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外,另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资产的,需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批文。

(二)出售资产的,需提供出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对外捐赠资产的,需提供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四)置换资产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置换意向书、决定置换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五)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提供资产报废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

(六)报损资产,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2.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对外投资发生损失还需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八)涉及资产评估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九)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其中,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船)、股权处置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以及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 重大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

  第十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外,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非税收入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在2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对经市财政局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集体商议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嘉财政〔2017501号)同时废止。